各部门、执行单位:
为进一步做好员工生育保险工作,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195号)和《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》(宁劳社[2001]9号)的文件精神,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本公司全体员工统一参加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(含“生育保险”)。
二、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,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,按照政策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。
三、参加生育保险的男员工,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,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,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,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%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。
四、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异地就医的报销条件:
(一)参保员工应事先将书面申请报综合部,再由公司报经办机构备案后,参保员工方可在异地分娩;
(二)必须选择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;
(三)报销时提供原始票据、出院记录、费用明细清单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等。
特此通知。